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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社團法人

中華產業安全與防災協會章程

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0 日初訂

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20 日修訂

第一章 總 則

 

第 一 條

本會中文名稱為『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安全與防災協會』;英文名稱: Chinese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 稱:CISRMA 以下簡稱本會。

 

第 二 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本會宗旨如下: 研究產業安全與防災科學、技術,並促進及推廣產業安全與防災科 學、技術和產品 ;並協助消防工作。

 

第 三 條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 

第 四 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。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第 五 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研究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。

二、開發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及產品和服務。

三、參與相關產業安全與防災研討會。

四、辦理相關產業安全與防災訓練或研討會。

五、與各相關協會或組織或單位學術技術交流和合作。

六、推廣及提供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及應用。

七、培育產業安全與防災人才。

八、發展產業損防與風險控制技術。

九、輔導產業設備安全性認證技術。

十、發展相關產業安全衛生技術。

十一、協助消防機關推展相關業務。

 

第 六 條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、勞動部及 內政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 

第二章 會 員

 

第 七 條
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一、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
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。

(1)凡取得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就學資格。

(2)對於產業防災及科學研究領域學有專長者,經推薦並經 理事會議審核通過者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
(3)對社會科學研究等領域有特殊貢獻,及對本會有特殊貢 獻者,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同意,得成為本會會員。

(4)具有產業安全與防災相關領域工作經驗或研習相關科系 者。

(5)具有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(並依消防署規定定期參加 講習)。

(二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 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 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二、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三、 終身會員:本會之個人會員並一次繳交新台幣貳萬元會費,團 體會員並一次繳交新台幣陸萬元會費成為終身會員。

 

第 八 條

會員權利

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,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每一 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二、得參加本會舉辦之相關活動及研究計畫。

三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
四、索取本會相關技術等資訊。

 

第 九 條

會員義務

一、遵守本組織章程及理事會議暨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
二、繳納會費,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 未繳會費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三、協助會務之進行。 四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
 

第 十 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 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 

第 十一 條

會員有下列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 

第 十二 條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 

第 十三 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 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 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第 十四 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。
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 議決會員之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八款其他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
 

第 十五 條
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 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 序遞補之。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第 十六 條

理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其他應執行大會決議事項。

 

第 十七 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 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 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 十八 條

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第 十九 條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 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 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,由監事會補選監事會主席。

 

第 二十 條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 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 

第 二十一 條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 二十二 條
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指示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 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 

第 二十三 條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 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 會 議

 

第二十五條
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 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。

 

第二十六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 

第二十七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 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。

 

第二十八條

理事會議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 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 

第二十九條
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 

第三十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 壹千元 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參千元整,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元以 上;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陸萬元以上,可成為終身會 員,嗣後免繳常年會費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陸千元整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經費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,按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,逐 年提列準備基金。

 

第三十一條
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 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。

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 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 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
 

第三十二條
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三十三條
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
 

第六章 附 則

 

第 三十四 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第三十五條
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 變更時亦同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2 年 11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 內政部 103 年 1 月 15 日台內團字第 1020367885 號函准予備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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